心理咨询师访谈、回访制度
日期:2023-07-04 09:46:48 发布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作者: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1.在进入正式咨询时,如有必要,咨询师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咨询流派(如有)、咨询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限制。
2.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对角色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双方都必须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3.咨询师如果发现无法帮助来访者,应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
4.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咨询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验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做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5.在一切咨询活动中,咨询师应注意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师的过分依赖。
6.咨询师应尽可能在当日填写咨询记录。其内容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叙述的主要问题、咨询过程、咨询建议、咨询效果及其它事项。
7.咨询师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0分钟之内。
8.不能擅自开具来访者有关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
9.如需回访,心理咨询师应在上次咨询结束时,与来访者商议回访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信息,咨访双方确定后,报送中心预约心理咨询室。
核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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