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心理疾病休学,申请复学由学院牵头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基本流程如下:
1.每学期初,由学院牵头成立评估小组,召开评估会。
2.评估会原则上以不公开的方式举行,参会人员包括评估小组成员和学生本人。评估小组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可根据情况由原辅导员、现辅导员、学院心理专干、心理中心老师、精神科专家、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的成员数原则上应不少于4人,对于心理问题较轻微的学生,可根据情况简化评估小组成员,视情况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3.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评估会前至少48小时,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交以下材料:
(1)休学时的医疗诊断与医嘱;
(2)休学期间的治疗情况材料(随诊医嘱、开药服药情况等);
(3)由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开具的近一周内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或复诊病历。
除这些必须提交的材料外,学生本人和亲属还可以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作为评估时的参考。
4.心理评估应针对学生本人,以面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视频评估的方式。
5.评估会包括学生陈述、问答、评估小组合议三个环节。首先由学生陈述自己的复学申请和身心健康状况,提交或展示必要的材料。之后由评估小组成员对学生进行提问,学生回答,最后询问学生是否还有要陈述或说明的问题,没有则结束问答环节,学生离场。学生离场后,评估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判学生状况,作出其心理或精神状况是否满足在校学习生活要求、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复学手续的评估结论。
6.复学评估会结束后,心理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复学评估会议情况记录表》,二级学院(部)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各留存一份。
7.本制度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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